買賣車輛,請記得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免多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車主買賣車輛時,一定要即時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才不致發生車輛出售後仍由原車主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情形。
該處指出:一般車主對車輛的買賣,常不了解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以致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仍為原車主。買賣乃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所以使用牌照稅的開徵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
該處特籲請車主如有買賣車輛,請務必記得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免多繳使用牌照稅,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