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請記得於次月10日前繳納,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用自動報繳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課徵者,於每月月底前由稅捐稽徵機關掣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該處指出,代徵人如期繳納依法代徵之娛樂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之獎勵金,該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倘代徵人逾期繳納依法代徵的娛樂稅款,除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外,每逾2日應按滯納數額加徵1% 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捐處呼籲縣內娛樂業者,每月依法代徵之娛樂稅款,務請於次月10日前繳納,以免逾期繳納權益受損。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總處0800-496969 埔里分處0800-493457 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