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牌照稅或報停、繳、註銷牌照車輛,當心被拍照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96年使用牌照稅車輛檢查已自今年1月起實施,預計執行到12月底止,目前不定時在本縣各鄉鎮重要路口,以攝影機拍錄行駛中車輛,運用車牌辨識系統,逐一清查車輛繳稅或牌照註銷情形,若查獲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或已報停、繳銷牌照或逾期未驗車遭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即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予補稅外並移送處罰。

稅捐處並呼籲車主切勿心存僥倖,欠繳使用牌照稅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或所轄稅捐處補開稅單繳納;被註銷牌照的車輛,如欲繼續使用時,請先向監理單位辦理檢驗車輛手續並重新領牌繳稅,否則,當心被拍照查獲時,不但要補繳稅款,尚需處應納稅額1至2倍的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