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客戶及員工禮品所取得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屆,營業人購買中秋禮品贈送客戶及員工,其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財政部75年12月8日台財稅第7519062號函亦明釋,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購買中秋月餅禮盒100盒贈送公司客戶,取得統一發票乙紙,銷售額70,000元,稅額3,500元,該筆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用之性質;另甲公司又購買柚子禮盒50盒發送公司員工,取得免稅統一發票乙紙,銷售額12,500元,該筆進項憑證除係屬酬勞員工之性質外,柚子亦屬免稅商品,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該2紙進項憑證均不得持之申報扣抵。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類似之情形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持之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觸法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