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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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及完成證明之技術服務業,申報適用「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若其提供技術服務對象非屬製造業,不得認列該項免稅所得。
該局說明,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前揭獎勵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公司?使已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其從事服務對象若係一般買賣業之公司、學校或醫院,即非屬該辦法所定獎勵範疇,不得適用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否則將與該辦法之立法目的與精神相違背。
該局指出,甲公司係經營化學製品批發及提供技術服務業,於辦理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免稅所得273萬餘元,經查銷售對象為國內某醫院、大學等非屬製造業範疇,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公司列報相關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時,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