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出租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刊登大型廣告,其收取的租金收入歸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銷售勞務收入,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免徵營業稅。但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該委員會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該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請儘快於未經檢舉前,辦理營業登記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受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 分機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