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應現階段及未來產業發展需要,財政部全面檢討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並自96年7月6日生效。
該局指出,修正前「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係86年訂定,歷經10年未修正,未能符合我國目前產業發展趨勢。為使免稅之範圍符合我國現階段及未來產業發展之需要,本次修正後審查原則第7點修訂外國營利事業提供視為「各種特許權利」取得之權利金免稅之範圍,以提供生產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所列產品或提供同附表所列技術服務項目之專門技術為限。
該局說明,除前述修正外,其餘修正重點主要係對適用免稅之要件,作更明確之規範,擇要說明如下:
一、刪除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報酬須約定不作為股本之規定。
二、增訂外國營利事業專利權授權所取得之權利金,須確有實質技術引進。
三、增訂外國營利事業商標授權所取得之權利金,該商標須與我國技術合作廠商之商標併列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物件。
四、增訂專利權、商標權及專門技術以提供營利事業自行使用者為限。
該局呼籲,修正後「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業於96年7月6日生效,但修正生效前該原則第4點至第6點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於該生效日起1年內簽約者,仍得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899分機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