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銀行存款轉存親屬帳戶,或由親屬提領使用,主張非屬贈與者,納稅義務人應負舉證責任。
該局查核甲君自其父之銀行帳戶提領現金1,000萬元,甲君以該筆資金非屬贈與,而係其父借貸與其作為創業之用,惟無法提示確實借貸文件資料供核,因而遭該局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舉證贈與關係存在,而非由其證明該資金移轉非屬贈與,並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稅務爭訟案件之舉證責任分配應考慮到當事人與課稅要件事實的證據距離、對於證據方法的管領範圍及履行協力義務的程度而定。簡言之,納稅義務人如主張非屬贈與而係他種民事關係,因相關證據資料僅有人民間始能知悉或持有,自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舉證責任證明他種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甲君所言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舉證責任,尚難成立,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從事借貸、債務清償或寄託等有贈與外觀之法律行為時,應製作並留存相關文件,以免將來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無法提示確實證明,而遭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