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農曆7月過後,漸漸進入結婚旺季,餐廳承接私人婚宴時,切勿應消費者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在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時,會被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營業人在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買受人,若開立與非實際買受人,縱然已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仍會被依上開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承接私人婚宴,要開立發票與實際消費對象,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佳霙,電話:04-23051111轉7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