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了更有效吸引民間機構參與本縣重大公共建設,以繁榮地方經濟,提升縣民就業與所得,特修訂「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依修訂規定程序,已於9月26日上午10時起,在花蓮縣稅捐稽徵處2樓會議室召開公聽會,會中各界發言踴躍,基於減稅可繁榮地方經濟,提升縣民就業與所得,一致達成共識。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公聽會係由稅捐處林全祿處長主持,參加公聽會人員包括本縣產、官、學者及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中慈濟大學黃主任發言表示,不怕獎勵條件優厚,只怕大財團不來,修正後之自治條例,是否能吸引大財團從西部進駐,如何將訊息拋到外界才重要。工策會施專員表示,越優惠越好。與會人員一致認為除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農業設施、重大商業及科技設施等用地及其使用之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減徵房屋稅期限為十年外,其餘設施之用地及其使用之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減徵房屋稅期限為五年。
稅捐處表示;該處會於近日內,將公聽會紀錄陳請縣長核定,並依規定儘快送請縣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