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如經郵局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有納稅人滯欠稅款,稅捐處以雙掛號寄發稅單時,納稅人在接獲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後,應立即向通知書上所載的郵局領取,因為依據財政部於94年發布的解釋令規定,稅捐處以雙掛號郵寄稅單,由郵局送達至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受領時,得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應受送達人,並將郵件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辦理寄存送達,以寄存日視為發生送達效力的日期。如果納稅人輕忽大意,以致逾繳納期限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逾30天以上者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在此籲請納稅人如接到寄存送達通知書時,應特別予以留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