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5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3690號函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又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罰鍰。」行為人以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又移用他車己完稅之牌照,分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之,亦即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各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合併計處應納稅額4倍罰鍰,該處呼籲車主及車輛使用人,使用牌照稅罰則不輕,勿以身試法,每年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勿抱持僥倖心理,以免遭查獲違規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問,可向該處工商稅課洽詢,服務電話:〈089〉231600轉270~274分機,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洽詢,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