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申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補)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上述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9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之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指出,本年度設籍臺北市之營利事業計有3,100餘家及機關、團體500餘家未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另有2,400餘家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均分別被加徵滯(怠)報金或處罰鍰。因此籲請尚未辦理95年度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或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之營利事業,儘速自動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加徵怠報金或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