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出租土地,供承租人自費建屋,但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之租賃型態,常見於大賣場、飯店與速食店。國稅局提醒您,該筆房屋興建費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不論地主是個人或營業事業,依法均應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起案例,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耗資千萬元興建旅館,契約言明由承租人自費興建營業房屋,但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租賃期間承租人擁有使用權。地主以為與承租人私相約定,國稅局不易察覺,故未申報該筆租賃收入。該局經追查工程造價資金往來,即一清二楚,此案例被查獲後,除須追繳地主所得稅,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說明,過去個人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原則,此類租金須依各該建造年度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核課出租人建造年度之租賃所得,迫使地主必須面臨一次繳納重稅的局面。日前,財政部為避免類此所得集中在一個年度課稅,已將這類租金改按租賃期間分年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舉例來說,假設契約約定租賃期間為10年,則1千萬元的租賃收入可以分成10年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大大減輕地主稅負。
該局呼籲,如有上述所得者,別忘了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莫存僥倖心態,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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