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給予佃農之補償費屬其他所得,佃農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日前查獲有轄內納稅義務人係三七五租約之佃農,於90年間因地主收回耕地而取得補償費共計503萬餘元,惟並未主動以該補償費之半數251萬餘元申報取得年度(90年度)之所得,由於係稽徵機關查獲之案件,故除依法對該佃農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佃農所領取之補償費,如係因政府徵收而來,猶應比照地主收回之情形,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而無論政府徵收或地主收回給付與佃農之補償費,稽徵機關均可透過徵收單位之補償費發放清冊或地價稅及地政登記等資料,經由財產歸戶加以分析查得,所以取得補償費之佃農,務必據實主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三科吳科長,聯絡電話:2298043 彙總編號:9609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