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需檢附何種文件憑以認列報廢損失,財政部950529台財稅第9504512460號函有明確的規定,可供營利事業在列報報廢損失時作為依循。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來查獲轄內○○廠商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有境外原料、物料因變質報廢而產生之損失,該公司非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未能提供經會計師監毀及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等證明文件,而遭國稅局予以剔除補稅之案例,故籲請廠商應特別注意上述財政部函之規定,上述部函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二、如營利事業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並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作為列報報廢損失證明文件。另營利事業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亦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作為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業者對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所在地各分局、稽徵所,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當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惠嬌,電話:04-23051111轉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