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憑單及國庫退稅支票的有效期限不相同,請儘速兌領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以下簡稱退稅支票)或退稅憑單,應在有效期限前往金融機構兌領,可是常有納稅義務人誤將退稅支票的開票日當成有效日期,誤以為已經逾期了。因此該局特別就退稅憑單與退稅支票的有效期限提出說明。
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與退稅支票上,有效日期的記載是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採用轉帳劃撥退稅,國稅局核定退稅寄發退稅憑單,現行作業分3批次退稅,每一批次均在退稅憑單正面註明「兌領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至○年○日○日止」字樣,有效期間為填發日期至該憑單所載有效期限止,通常有效期間只有2個月;而退稅支票則於票面上記載發票日,在背面持票人注意事項記載「本支票自發票日起一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期作廢。」字樣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有效期間為自發票日起算1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凡收到該局寄發的退稅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除先查看憑單或支票正面、背面的說明外,也請儘速前往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票據交換,如逾期未兌領,可向戶籍所屬該局分局、稽徵所辦理展期手續。
(提供單位:徵收科張素蓮,電話:04-23051111轉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