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營利事業取具報社三聯式收據,除可申報扣抵營業稅外亦可列報廣告費支出;高雄市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轄內營利事業取具虛設行號之收據,申報營業稅扣抵與帳列廣告費支出,經查核實無廣告之事實。且經查證該虛設行號並未申報繳納營業稅,高雄市國稅局旋即成立專案查核,針對取具該虛設行號收據申報營業稅扣抵與列報廣告費支出之營利事業,依據取具虛設行號開立不實進項憑證之處理原則,認定為無進貨事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剔除廣告費支出予以補稅外,並就虛列費用部分移罰最高可處以所漏稅額1倍罰鍰,營業稅部分就扣抵營業稅部分除補徵本稅外,並依無進貨事實移罰最高可處以所漏稅額5倍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經初步彙總查核成果業已查處14件,營業稅補徵約200萬元罰鍰約1,000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約1,000萬元罰鍰1,000萬元,並移送相關資料予調查局,經調查局現場蒐證,證實其為虛設行號,乃予移送論究刑責,刻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切勿以無實際營業事實之虛設行號收據申報營業稅扣抵、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廣告費支出,以免遭受補稅移罰之處分。【#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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