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提供違漏事證一直是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的重要來源,但近來常發現民眾利用檢舉來發洩私怨,或查抄網路拍賣網站帳號,或引用網路刊載內容指出○○營業人未開發票逃漏稅等等。
雖然檢舉人在檢舉書中有指出被檢舉人名稱及地址,但是對違章漏稅的事實、提出的證據,卻不夠具體明確,例如提供網站公開之拍賣帳號、商品陳示及交易評價,這些資料多屬商品陳列、提示付款帳號等賣家之要約,至於交易評價更常有賣家自行灌水情形,並非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構成逃漏稅之要件。國稅局不會以個人的意見或推測及見諸報章媒體的廣告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之論斷,據以查核被檢舉人之帳務或直接課稅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若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稅捐機關可以不處理;或屬具名檢舉逃漏稅案件,檢舉人無法提供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查核之資料與線索,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逾期不提供,即得依規定免議存查。況且,逃漏稅的型態、稅目及複雜不一,所須事證不盡相同,檢舉人所提供資料或許無法完全採用,所以稽徵機關依規定會查明檢舉人提供事證,倘認為不足時,會函請檢舉人補提新事證。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內容須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地址、涉嫌逃漏稅之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逃漏金額或其他相關之具體事證及資料,以利稽徵機關進行查核,打擊不法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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