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注意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的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且不得申請延期。營利事業如果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但已自行補報,將被加徵10﹪之滯報金。另營利事業如果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於收到國稅局寄來之滯報通知書後,仍未於15日內補申報,將被加徵20﹪之怠報金。
國稅局說明,轄內某公司於94年5月時,忘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後接到國稅局寄來的滯報通知書,又未於15日內補申報,以致其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國稅局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20多萬元,並按補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4萬多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93年度結算申報時,因會計人員離職,致其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請註銷其怠報金為由,申請復查。案經國稅局復查結果,該公司確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國稅局郵寄的滯報通知書,已經該公司負責人簽收,惟仍未於15日內補申報,乃維持原加徵怠報金的核定。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注意在每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以免事後被補稅外,還要另外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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