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來電問:公司、行號於銷售貨物予個人銷售額應為2,500元(含稅),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時,誤將銷售額書寫為25,000元(含稅),因發票已交付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據悉稽徵機關將會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1罰鍰,惟究係以寫錯的銷售額為基準,還是以正確銷售額為基準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一、依據 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0900456423號函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
二、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再次提醒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仔細核對無錯誤再交付買受人,以免因無法收回作廢重開而受罰。【#85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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