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黃老板問:其經營一家小規模自助餐每月營業額約25萬元,因自己識字不多又無法處理帳務,可否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依據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
一、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二、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
、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三、黃老板經營之自助餐每月營業額雖超過20萬元因符合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且不具使用發票能力。故依財政部該函釋意旨,可免用發票。【#850】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天輝 聯絡電話:3522491轉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