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如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者,即屬首揭所稱之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該法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由稽徵機關核定補徵之稅款須經填發「繳款書」催繳取證後,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並經確定者,稽徵機關才會辦理稅捐保全(如財產禁止處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等),惟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之自繳稅額係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結算報繳,為納稅義務人已知之應納稅款,故若納稅義務人未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者,稽徵機關自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該局提醒,已辦理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尚未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者,請儘速繳納,以免遭所轄稽徵機關逕行就相當於應納結算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或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制出境。【#844】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美娟 聯絡電話:3228838分機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