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至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或財產資料。該處呼籲債權人至該處多功能櫃台辦理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務必攜帶身分證正、影本、印章及委託書與執行名義正本等相關證件。
該處指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所得或財產資料,依據財政部規定,計收服務費之收費標準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課稅資料(所得、財產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收費新台幣伍佰元。此類案件之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或因申請人提供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致查調結果非屬債務人之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故該處提醒民眾於申請查調時,務必要留意規定,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