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休閒農場之土地課徵田賦或地價稅疑義案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稅捐處表示:近日財政部函釋有關休閒農場之土地課徵田賦或地價稅疑義案,依休閒農業管理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休閒農場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除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場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變更編定非農業用地,應改課地價稅。
該處並表示,其餘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休閒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謢設施、農路等項設施,應按其實際用地編定及使用情形,依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課徵田賦或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