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開徵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96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本(96)年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間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截止。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轄區內1萬2仟多輛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由代徵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及基隆監理站於本(9)月下旬陸續寄送,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向該處消費稅科、各分處或就近向監理所、站申請補發,或以電話向該處申請補單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稽徵處又表示:領有牌照之車輛,如已毀損不堪使用,請持該車輛証件、號牌、行車執照、當期繳納收據聯及國民身分證、印章,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如已繳納當期使用牌照稅者,可申請退稅。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仍有任何問題,歡迎您撥該處電話:89528200轉629至636,將竭誠為您服務。

撰稿人:消費稅科 王美華 電話:8952-8629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