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佣金支出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建民在美職棒的優異表現,屢屢躍上紐約時報頭版,擁有超高人氣,不少營利事業也想藉著「臺灣之光」來促銷自家的商品。甲公司在取得了授權後,大量生產印製有王建民投球英姿之商品,將該產品透過紐約乙代理商在美銷售,並按銷售金額之8%給付佣金予乙代理商,這筆佣金可否列報為甲公司的費用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代理商或代銷商因居間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給付之報酬,本案甲公司付給乙代理商之佣金,如果能夠提供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所規定的雙方代理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支付佣金等證明資料,並就給付超過銷售額5%之佣金部分,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國稅局查核屬實時,就可認列為甲公司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除須有支付佣金事實外,尚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與其業務有關,若無居間仲介事實,即使形式上具備合約書、結匯支出證明等,仍無法被認定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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