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黃小姐問:本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因公司財務調度困難,致未依限申報及繳納稅額。
是類情形,是否仍適用會簽案件?
高雄市國稅局回覆:依據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須知第11點(申報書第1頁背面)規定: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應如期提出申報書並繳納稅款,至查核簽證報告書如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者,得於5月31日前報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至6月30日以前提出,但以不超過其代理案件二分之一為限,並應於封面加註「查核簽證報告書於6月30日以前補送」字樣,否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有關黃小姐所詢事宜,因逾期申報及未繳納稅額,不符合上揭申報須知該要點規定,故視為普通案件處理。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若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請務必依照結算申報書申報須知規定,以免喪失會簽案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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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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