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因故未能於 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定稅額後,始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稅額後,如對核定之應補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可提示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惟經復查後仍有應補稅額者,應依法加徵怠報金,此為民眾之權益,營利事業切記不要誤認為未申報經核定後,即不可申請復查。【#854】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美燕 聯絡電話:5874709轉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