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可否查調其法定代理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左營區許小姐問:我持有法院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可否查調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債權人持有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因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一,自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但債務人如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時,此時僅能查調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之所得、財產,但如債務人除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外,尚註記兼法定代理人(即亦為債務人),即可查調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許小姐只要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及前述經法院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影本,至各國稅局或所轄各稽徵所,即可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853】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美燕 聯絡電話:5874709轉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