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係以家庭為基本單位之合併申報制,即夫妻、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原則上均應合併報繳。惟現今離婚率節節上升,許多離婚族因對稅法不了解及未注意,仍將已離異之配偶列報為配偶,除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特提醒納稅人申報時應予注意!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與配偶93年間已辦理離婚登記,惟主張仍居住在一起,於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合併申報,造成某甲虛列配偶免稅額,遭國稅局以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裁處罰鍰。雖某甲主張因對稅法不了解及未注意,並非故意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請求免除罰鍰等等,國稅局仍對某甲處予1倍罰鍰。雖某甲提起行政救濟,仍遭駁回。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應否合併申報之相關規定,才不致因不諳規定而遭到處罰。【#81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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