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0月起進行重購退稅清查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處表示,自96年10月起全面清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耕農業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2年內重購相同用途的土地,經核准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列管案件。
稅捐處指出,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土地退稅後,即將另購的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規避應納土地增值稅,從事土地投機,稅捐處每年都會清查其重購的土地,5年內有無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其清查重點為重購土地所有權有無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或營業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
稅捐處提醒鄉親,經核准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土地不可違反上述規定,以免遭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