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申報契稅,除補徵其所漏稅額外,應不予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處表示,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明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又同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惟因行政罰法第9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處以行政罰時,應具備責任能力之一般規定為「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又契稅條例及稅捐稽徵法對違反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者,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是以,如未滿14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申報契稅,除補徵其所漏稅額外,仍適用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應不予處罰。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除上述情形外,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契稅,以避免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