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仍以營業登記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惟其負責人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予以限制出境。
該局補充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故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未清,其負責人不得變更,惟公司登記則無上項限制,營利事業持公司登記已准變更為理由,請求解除出境限制,如以公司登記為準,將發生人頭頂替,逃避管制。

所以公司組織負責人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而營業登記因違章未結依營業稅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准變更,如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為防杜取巧,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之認定,仍應依營業登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