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徵收期間應扣除行政救濟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期間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的徵收期間,必須扣除提起行政救濟期間,至於因漏稅所產生的罰鍰,也是比照辦理。民眾如果想藉由打官司來拖過稅捐5年徵收期,逃避繳稅或罰鍰,如意算盤可打不成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應徵之稅捐,有第10條、25條、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所以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從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算起,過了這5年,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徵稅了。

不過依前揭法條第3項規定,依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也就是說,如果該項稅款因為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則稅捐及罰鍰的徵收期間,都必須扣除暫緩或停止強制執行的期間。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