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中壢黃小姐問: 9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未辦理結算申報,經中壢稽徵所查獲核定發單補稅並處罰,該所以稅單寄送戶籍地,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後辦理公示送達,並於滯納期滿辦理移送執行,可否主張公示送達期間人身處國外,未收到稅單,免除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80 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800396115號函釋:「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文書無從送達,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為公示送達。所稱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應係就送達時而言,送達時應受送達人如經稽徵機關查明係行蹤不明,即可依上開法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一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尚難事後主張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而阻其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黃君雖其於登報公告期間人不在國內,惟於中壢稽徵所寄送稅單期間,戶籍仍設於該址,稅單一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事後尚難主張其於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申請免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