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便利商店或加油站將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供其他門市部(分店)、營業所或其他商號使用,違反稅法規定被處罰鍰之情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分公司、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等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再憑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有互換或借用情形。營業人將自行購買之統一發票轉供其他分店、分公司或商號使用被查獲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要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每一期統一發票啟用前務必檢查清楚,莫因一時疏忽,將自行購買之統一發票轉供其他分店、分公司或商號使用,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