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陳先生來電詢問,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一家4口保險費應如何列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陳先生案例,其本人有人身保險費6萬餘元、配偶有4萬餘元、扶養直系尊親屬有1萬餘元及直系卑親屬有1萬餘元,且要保人皆為陳先生,另有全民健康保險費若干;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63年1月11日台財稅第30220號函釋,可列報之保險費扣除額陳先生本人為2萬4千元、配偶2萬4千元、直系尊親屬1萬餘元及直系卑親屬1萬餘元,另全民健康保險費,保費繳納者若為陳先生、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則可全數列報,無金額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列報人身保險費扣除額,每人每年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未達2萬4千元以實際發生額扣除,又扶養直系親屬須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且該保險費之要保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被保險人本人,始得列舉扣除,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