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給付租金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林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即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供執行業務使用,於給付租金時是否仍須辦理扣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林先生案例言,給付租金其扣繳義務人為執行業務者,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前段明定,故林先生雖以個人名義訂定租賃契約,惟租賃標的係供執行業務使用,因此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處1倍罰鍰;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處3倍罰鍰,請扣繳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