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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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由於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各項扣除額,背負太多政策目的,無法兼顧各界需要,衍生租稅規避,形成爭論之源,為檢討各項扣除項目之合理性及研議修正方向,該部經召開兩次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後,在維持扣除總額比率不變並求稅收中立之原則下,配合基本生活費之概念,考量各項扣除額之必要性及優先順序進行適度調整,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捐贈列舉扣除改以現金捐贈為限:
近年來屢有納稅義務人藉實物捐贈規避租稅,侵蝕稅收,造成租稅不公平,且因實物捐贈估價不易,造成徵納雙方爭議不斷,浪費稽徵人力。為期捐贈能確實發揮從事公益之效果,捐贈列舉扣除改以現金捐贈為限。
二、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提高至82,000元:
為適度減輕受薪階級及身心障礙者之租稅負擔,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現行之78,000元與77,000元,均調整為82,000元。
三、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改按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每人」25,000元計算:
在接受高等教育日漸普及,且高等教育學費標準日漸提高之情形下,為適度減輕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負擔,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現行「每戶」扣除25,000元,修正為按納稅義務人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人數「每人」扣除25,000元計算。
  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草案業於本(3)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配合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年度,自明(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遏止租稅規避,減輕誠實納稅者之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