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人檢舉而緝獲之漏稅裁罰案件,檢舉人如參與逃漏稅將不得發給獎金。
該局說明,檢舉逃漏稅依法可獲得罰鍰淨額20%之獎金,每案最高新台幣480萬元,但依據財政部66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14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漏稅案件之舉發人雖任該事業之高級主管,並參與該事業重要事項之決策,如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曾參與逃漏行為者,其檢舉獎金仍應照發;反之,若參與逃漏行為者,將不得發給獎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擔任A公司主辦會計,於任職期間參與A公司逃漏稅而作假帳,嗣經A公司無故解職,心生怨恨而舉發A公司逃漏稅。經查證A公司漏稅屬實,且於甲君擔任主辦會計期間,其所管理或執行之事務與漏稅行為有關,認定有參與逃漏稅行為,稽徵機關將不得發給檢舉獎金。
該局呼籲,民眾如發現不法漏稅事證,可檢附具體人、事、時、地等逃漏稅資料,向各區國稅局舉發,以發揮遏阻逃漏行為。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