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往往少許營利事業將停工超過1年的工廠用地拿來當作倉庫或其他用途使用時,倘若不能取得工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證明該用地仍符合核定的規劃用途使用,則該用地須恢復以稅率較高的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不能享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
該處指出:土地稅法有規定,工業用地統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至於工廠停工期間是否已按核定規劃使用,應由工業興辦人或土地所有權人,向工業主管機關取得證明俾憑核定;如果無法取得該證明文件,應認定為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