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的價格,會影響日後出售時土地增值稅的多寡。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受美國次級房貸風波之影響,造成許多人投資失當,資金週轉不靈,貸款繳不出來以致房子土地被查封拍賣,又加上銀行貸款成數降低及利率升高之影響,往往法院一拍二拍拍價愈降愈低才能拍出,眼明手快的人知道標購此類法拍屋再轉賣就可馬上現賺一筆,但如果標到後要轉售土地,有關土地增值稅的常識不可不知。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拍土地在法院拍定當時,是以公告現值和拍價作比較,以較低的價格核算土地增值稅,這之間所造成的影響,是拍定人的前次移轉現值會以比較低的價格為準。舉例來說,王小強標到一棟法拍屋,土地標價非常低,換算每平方公尺只有1000元,而該筆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是每平方公尺5000元,則該次法拍的土地增值稅會用1000元來計課,也就等於王小強的前次移轉現值是1000元。如果王小強想在同年度轉賣標來的法拍屋,那麼他就必須負擔從1000元漲價到5000元的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現值不能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否則政府可以照價收買,若政府沒有錢照價收買,最低限度就是以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一般人都以為同年度的土地移轉,因為公告現值沒有調整,不會被課到土地增值稅,但是像這種低價買進法拍屋的情形,由於標價低廉,使拍定人取得成本降得比同期公告現值還低,就算是同年度移轉,也會被課上一筆相當可觀的土增稅。如果想藉轉售法拍屋賺錢,最好要把稅負的因素一併考慮進去,免得到頭來才發現打錯如意算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