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營利事業為降低經營成本,提昇競爭力而進行合併時有所聞,惟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合併年度之決算、未分配盈餘、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高雄市國稅局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應以主管機關核准合併文書發文日為基準日起算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其當期截至合併基準日止決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繳清應納稅款,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應併同當期決算辦理申報。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則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以消滅公司名義,按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所屬年度,分別代為填寫並辦理申報;申報期間為各該所得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的1個月內,例如: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於97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如採7月制,則應於9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辦理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三、決算年度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開立及申報,應於截至合併日止10日內辦理完成。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與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在合併前係屬分別獨立之營利事業,故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於辦理合併年度之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將消滅之營利事業與其本身之未分配盈餘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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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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