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常將無扶養事實之其他親屬如甥、侄填寫為其子女,藉以逃漏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處罰鍰。
國稅局說,依稅法相關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也有例外規定,即對納稅義務人有以下:1.將夫妻所得分開申報以逃漏所得稅。2.利用扶養人頭以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等3種情形,一經查獲,則不論漏報金額多寡,除補稅外,並須按漏稅額加處1倍之罰鍰,而不能減免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由於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長達7年,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隨時可能查核追課,所以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860】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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