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鎮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其配偶開立之公司使用,未收取租金,為何仍核定租賃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前述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即房屋如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方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林小姐將自有房屋借與其配偶開立之公司使用,因為公司是法人且為營利事業,因此稽徵機關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又納稅義務人將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常誤認既無租金收入即應免予課徵所得稅,惟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屋使用對象為他人且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雖主張未收取任何租金,稽徵機關仍應按當地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85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楊家芬 聯絡電話:7256600轉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