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暫繳申報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公司陳小姐問:
公司因財務問題無法於10月1日前辦理暫繳申報,是否會受到處罰?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 日至9月30日辦理暫繳申報,96年度因9月30日適逢假日延至10月1日,逾期或未辦理暫繳申報應加計利息之規定如下:
一、逾期辦理暫繳申報將被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於10月31日以前補申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2日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6年度年利率為2.1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二、未辦理暫繳申報將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補徵:稽徵機關不會通知補辦暫繳申報(不同於結算申報),將逕按其上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並依前述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填發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於15日內向公庫繳納,若逾限繳納暫繳稅額者,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三、已申報但未繳納暫繳稅額或短繳暫繳稅額者: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補徵。 【858】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徐郁惠 聯絡電話:2367261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