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社區發展協會,可否免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據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社區發展協會雖屬公益團體組織,但不論該組織有無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若有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無論是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等應予扣繳稅款之所得,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付給境內居住個人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31日前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如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又給付上述依規定應扣繳稅款而未達起扣點之所得,及不屬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範圍之其他所得,而未經扣繳稅款時,也應填發免扣繳憑單依限申報。
該所指出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以特別提醒上開人員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額及申報並填發扣免繳憑單事宜,以維護自身權益免於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