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司行號結束營業,如將商品發還股東,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指出,營業人結束營業或廢止時,所餘存財產或商品,不論是抵還債權人債款或發還股東甚至贈送員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上列情形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