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在年度中所收取之現金股利或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另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及核准改採直接扣抵法或合併(撤銷)總繳之當期,亦應辦理調整稅額。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疏忽未將年度內收取之股利收入併計免稅銷售額申報,或年終最後一期時未予計算調整,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兼營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且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向國稅局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因此,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果用以購買股票之相關進項不多,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符合前揭申請直接扣抵法之要件,亦可向國稅局申請直接扣抵法,將可節省稅金。但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應自核准之月份起開始適用,並於次期15日內申報該期銷售額時按直接扣抵法計算應納營業稅額,而且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對於股利收入彙總加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3211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蘇麗雀, 電話:04-23051111轉1706)